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01民初1952号
原告: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大屯街道松矿1360坑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序(***口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序(***口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锦程路36号绿洲雅苑7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6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撤诉减半收取计644元,保全费615元,由原告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