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01财保93号 申请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大屯镇松矿1360矿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序(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序(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玉屏镇锦程路36号绿洲雅苑7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481.49元的财产及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申请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520612802023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以59481.49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金额以59481.49元为限,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615元,由申请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丹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