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

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28民初1370号
原告: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528号2栋1单元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M8HQ5P。
法定代表人:赵振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师,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被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振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付李欢的劳务款831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资质,于2017年8月9日签订了蔡家坪村民委员会与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之间的《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公司账户收到蔡家坪村民委员会的135万元已经全部转付给被告,但被告没有向有关供货商和劳务方支付费用,导致供货商和劳务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承担责任。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9)鄂0528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给付李欢劳务款83180元。原告已经按照判决支付了上述劳务款共计83180元。2021年5月25日,因王昌济等人起诉要求被告***及原告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和劳务费案件开庭休庭过程中,被告***向原告作出了书面承诺,内容为,(1)法院通知于2021年5月25日在长阳都镇湾法庭审理的11件案件,其债务都由承诺人承担。但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收到蔡家坪村民委员会付的工程尾款后,应按承诺人所付金额支付给承诺人。(2)(2019)鄂0528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规定的双方应支付给李欢的债务由承诺人承担。(3)(2020)鄂052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应付长阳驷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由承诺人承担。之后,被告***没有履行承诺。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被告应该履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承认原告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宏振路桥有限公司给付831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宏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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