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25民初1986号
原告: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9号3幢2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053732298。
法定代表人:林新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平,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李坊村东环南路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31DKRK41。
负责人:张彬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文香,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成天正公司)诉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连城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成天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平,被告连城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成天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连城供电公司立即支付冠成天正公司质量保修金33736.65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连城供电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冠成天正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于2018年1月5日中标并承包连城供电公司发包的物资仓库项目的施工任务,双方于2018年1月19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订立后冠成天正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于2018年8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10月26日,经审计该项目工程审定工程数量为2249110元。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连城供电公司除扣留3%质量保修金67473.30元之外,其他工程款均已支付冠成天正公司。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24个月届满后,连城供电公司仅归还一半质保金33736.65元,其余另一半质保金未予归还。2021年连城供电公司以其在接受质量大检查中抽样发现冠成天正公司所承建的该项工程存在偷工减料、实际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严重不符造成多付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并要求冠成天正公司返还多付的工程款103018元。冠成天正公司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回复连城供电公司,其抽查行为系单方面所为不足为据,且该项工程建设系经五方主体合法竣工验收的合格工程,工程量造价也经审计部门依法审核确定无误,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也已经超过,依法依约连城供电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冠成天正公司质保金。经冠成天正公司多次催要,连城供电公司均借口推脱拒不支付质保金余款33736.65元。综上所述,冠成天正公司认为按照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连城供电公司应当按期归还质保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冠成天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连城供电公司辩称:一、冠成天正公司存在严重违约情形,要求连城供电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连城供电公司物资仓库项目由冠成天正公司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冠成天正公司应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施工。但根据冠成天正公司的实际履行情况,冠成天正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合同,其中工程的结构、建筑材料等方面存在偷工减料、质量不合格等严重违约情形。2020年12月24日质量大检查发现冠成天正公司施工不符合合同及施工设计图纸,给连城供电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违约情况总结如下:1、结算计取环氧砂浆4毫米,经现场抽样测量,环氧砂浆仅1毫米厚;2、结算计取排水沟回填砂方量218.923立方米,根据设计图纸说明,回填砂厚度应不少于75厘米,经随机抽查现场3处排水管砂垫层,高度分别为10厘米、15厘米、40厘米,取3处平均高度为21.66厘米,计算出回填砂方量约为63.22立方米,与设计图及竣工图的排水沟回填砂方量218.923立方米存在较大偏差;3、结算计取室外地坪碎石厚度18厘米,经现场开挖5处路面,碎石厚度分别为1厘米、10.6厘米、6厘米、8厘米、6厘米,取五处平均值为6.32厘米,与设计要求18厘米差11.68厘米;4、结算计取4组大便器,每组为4412元,经现场核查,仓库办公区域男女卫生间共有4组蹲便器,品牌为淼洁,未找到厂家的联系方式,经市场询价,当时的淼洁蹲便器单价约为80-160元不等(取平均价120元/个),与招标控制价中的4412元的品牌价值相差甚远,材料以次充好等相关问题,多结算的费用17168元。5、卫生间地砖约定规格400毫米×400,实际规格300×300毫米,多结算费用2302元。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冠成天正公司偷工减料,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导致工程建设不符合设计规定,已影响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应当无偿返工或重作重建,且实际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不符等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连城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要求支付质量保修金,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因冠成天正公司违约,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扣除质保金。根据合同16.2.1条第①点承包人的违约情形“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之规定,冠成天正公司偷工减料,未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已存在违约情形;根据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约定“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做好保修而使发包人不得不自行组织返修的,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连城供电公司有权扣除质量保证金。三、连城供电公司已就冠成天正公司施工质量问题提起诉讼,本案应中止审理,与连城供电公司诉冠成天正公司及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案审理。综上,冠成天正公司偷工减料,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已影响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构成违约,连城供电公司有权扣除质量保证金,冠成天正公司还应当就工程偷工减料不合格部分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费用以及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冠成天正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冠成天正公司中标承建连城供电公司的物资仓库工程。2018年1月19日,冠成天正公司与连城供电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同及其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了质量保修期内的相关问题: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履行保修义务,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不在承包人承包范围的项目除外)时:1、楼地面、屋面、墙面渗漏水;2、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泄漏;3、楼地面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裂、松动;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5、门窗变形、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及渗漏水等;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阳台、露台、走廊、屋面倒坡积水;7、水箱、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渗漏水;8、室内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渗漏水、堵塞;9、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10、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出现变形裂缝;11、施工产生的其他质量缺陷。工程缺陷责任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竣工结算时按最终审核结算款一次性扣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如果未出现比较严重的保修问题,可由承包人出具保修承诺书,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退还部分质量保证金。合同订立后,冠成天正公司组织进场施工并完成施工任务。竣工后,经合同双方及勘察、设计、监理等五个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各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于2018年8月23日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经委托福建钜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案涉工程核定价值2249110元。连城供电公司按约定除扣留3%质量保修金67473.30元,其余工程款已支付冠成天正公司。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24个月届满后,连城供电公司仅归还一半质保金33736.65元,剩余质保金未予归还。2020年12月24日,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开展质量大检查,发现冠成天正公司施工不符合合同及施工设计图纸,认为冠成天正公司所承建的该项工程存在偷工减料、实际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严重不符造成多付工程款;连城供电公司因此拒绝退还剩余质保金,并于2021年3月26日以冠成天正公司和监理单位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等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冠成天正公司与连城供电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冠成天正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竣工验收合格,且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相应的工程款亦经核定支付,约定的24个月质保期亦已届满,依法依约应予退还质保金。连城供电公司要求本案与其提起的与冠成天正公司、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1)闽0825民初1071号案件合并审理;因该案已另行立案审理,且该案当事人与本案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第十七条第二款“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的规定,本院不予合并审理。综上,冠成天正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33736.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40元,减半收取321.70元,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杨义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