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2608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7月2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李栋梁,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荆楚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教场村六组56号5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ND6H0F.
法定代表人田恩,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利川市梦之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新桥社区六组2巷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DANK0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77年8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谭**,男,生于1982年9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利川市梦之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荆楚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元,依法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