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财保64号
保全申请人罗高,男,生于1975年10月28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游家坝9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7510286574。
被申请人湖北荆楚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村六组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ND6HOF。
法定代表人田恩,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申请人罗高与被申请人湖北荆某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罗高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荆某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交投·枫亭苑(一期4号片区一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应收工程款的银行账户存款184903元。并自愿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申请人罗高提供了工程结算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利川市劳动保障局监察调查笔录及被申请人湖北荆某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合同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罗高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荆楚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交投·枫亭苑(一期4号片区一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应收工程款的银行账户存款184903元。
申请保全费1444.50元,由申请人罗高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向仁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张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