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标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5民初2882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男,199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河南标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五路新城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标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计1334元。 审 判 长  安静珂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