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5民初2882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男,199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河南标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五路新城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标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计1334元。
审 判 长 安静珂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