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2民初1215号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英石村石门肚(生产经营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凤田村羊角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09734434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州市八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州市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太白社区八达中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09511839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州市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2023年6月6日,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4.4元,减半收取443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波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