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4821号之一
原告:***,女,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河南澳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政通街与九龙路交汇处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8439762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诚朴路南段路东(彩虹桥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8085044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澳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澳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澳亚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澳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