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62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北厂村西南街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德城区北厂加气站**。
法定代表人:孙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峰,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东力能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镇崇德一大道**德一大道以东,王庄村以南)。
法定代表人:张兆伟。
原告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能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鲁1402民初6284号民事裁定,冻结山东力能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万元。2020年11月16日,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山东力能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威海市商业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力能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威海市商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