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监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停,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银座商城北50米路西。
经营罪:魏吉增,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赵虎镇李尧村**。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北厂村西南街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德城区北厂加气站**。
法定代表人:孙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邱连港,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停、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与二审被上诉人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作出(2020)鲁14民终37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在证据采信、责任分担等事实认定中均存在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单仕东
审判员 亓灿新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齐鑫卉
书记员韩兴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