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3执保312号
申请人: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何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林,贵州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令,贵州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温泉大道二段166号天来国际广场13幢9层3号。
法定代表人:邹懿,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四川***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540.0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1年04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清镇支行账户xxxxxxxxxxxx的额度287540.09元(实际冻结71.6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4月22日起至2022年04月22日止)。2021年05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四川***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五菱牌车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05月13日至2023年05月12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自行解冻、解封,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312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