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实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新强复合材料厂与四川瑞实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6394号
原告:贵州省贵阳市**区新强复合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613818727,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区艳山红镇刘庄村猫山。
投资人:高新强。
被告:四川***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592094097F,住所: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温泉大道二段**天来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段黎,联系。
原告贵州省贵阳市**区新强复合材料厂诉被告四川***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贵阳市**区新强复合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贵州省贵阳市**区新强复合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杨前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崔丹炜
书记员潘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