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实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23执保621号

申请人: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何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林,贵州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珠,贵州汝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瑞实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温泉大道二段**天来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段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27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四川瑞实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瑞实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4664.6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0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瑞实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温江支行营业部账户12×××50的存款3179.7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2020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瑞实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五菱牌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7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自行解冻、解封,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78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621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