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民初537号之二
原告:贵州名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富水北路68号贵州物资综合楼1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5193618XD。
法定代表人:冯乾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成,贵州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温泉大道二段166号天来国际广场13幢9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592094097F。
法定代表人:段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进、蒲德超,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清镇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延河路朱家河污水处理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927115666。
法定代表人:朱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酉,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名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镇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名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名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16元,减半收取6458元,由原告贵州名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柳红强
人民陪审员 郑 丽
人民陪审员 庄文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聂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