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实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财保873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贵州恒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温泉大道二段**天来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592094097F。

法定代表人:段黎。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共计614778.23元,并提供编号为PZDM202052280000000061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4778.2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94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