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隆昌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隆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02民初201号
原告: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波,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渭南项目生产经理。
被告:西安隆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军,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隆昌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隆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69元,减半收取11884.5元,由原告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雪锋
审 判 员  王卓雅
代理审判员  王 格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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