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02财保147号
申请人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903181.27元。申请人已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903181.27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夏丽清
书记员 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