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452号
原告:保定市光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前进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588176217D。
法定代表人:王文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二庆,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朝阳北大街1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208843R。
法定代表人:申富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保定市光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光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光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泽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洪岩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