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6553号之一
原告:**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自国,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4元,减半收取5602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122元,由原告**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晔
书 记 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