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4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898号电谷源盛商务大厦A座2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20884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人民政府办公楼309-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3671500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姣,女,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9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9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丁 伟
审 判 员 赵 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