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2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898号电谷源盛广场A座2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6月6日生,户籍河南省光山县。
关于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余下借款本金20万元及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35元由***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二被告承担。付款期限内被告未履行,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1、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股权、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9月2日、10月23日分别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
4、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收入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11月1日对申请人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违约金,执行费167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年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