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长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泸州长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龙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502民初1422号
原告泸州长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鑫阳路一段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泸州市龙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鑫阳路一段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7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女,汉族,1964年7月4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女,汉族,1990年9月15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泸州长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龙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泸州长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泸州市龙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6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登记在案外人龙良鑫、***名下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茜草东路44号13幢1至2层附65号门市一套及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房屋一套,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作为担保,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川EXXXXX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门市一套,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一套,以及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一套;
二、查封登记于案外人**名下的川EXXXXX小型越野客车;
三、冻结被告泸州市龙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