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长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泸州长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502执1062号
申请人泸州长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鑫阳路一段**,组织机构代码证20481396X。
法定代表人龙良鑫。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泸州市龙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鑫阳路一段**,组织机构代码证6969558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泸州长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市龙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华安
审 判 员  邹 胜
代理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宣沁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