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1210号
原告:安徽国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磨子潭路015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昶,男,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原告安徽国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国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国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