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139号
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工业园昆仑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世祥,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系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