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72号之二
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开发区华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0385026。
法定代表人:陈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昃文政,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672414000。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本院在审理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1.00元、申请费770.00元,均由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孙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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