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长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长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庆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4民初1742号
原告:枣庄长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赵楼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8066810X5。
法定代表人:康树立,总经理。
原告:上海庆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E区J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9898903X1。
法定代表人:吴峰,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亮,枣庄市中齐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侯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830545873。
法定代表人:陈建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长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庆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枣庄长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庆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枣庄长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庆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76元,减半收取计2243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枣庄长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庆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房永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