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天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航天建筑设计院其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11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联红,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航天建筑设计院,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孟崇毅,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平,上海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航天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航天设计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18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属于认定错误,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本案唯一的争议焦点在于1997年6月**辞职后,航天设计院将**的人事档案作何处置。人事档案是对职工学历、工作经历、奖惩等情况的历史记载,是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以及资质证书的重要依据。因此,人事档案对**至关重要,并不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丧失价值。
航天设计院辩称,**在劳动仲裁时要求办理2017年5月31日的档案转移手续,但在一审时主张要求办理1997年6月**辞职后的档案转移手续,系基于不同事实不同法律关系的请求,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1984年入职航天设计院处工作至1997年6月辞职,期间双方是人事聘用关系。而**在2000年之后与航天设计院签订《聘用协议》,至2017年5月31日终止聘用,期间双方不存在人事聘用关系。且**已年满60周岁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无档案转移的必要性,其聘用和再就业与人事档案没有关联性。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航天设计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将**人事档案从航天设计院处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档案部门。
一审审理中,**持一审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虹口分中心查询其社保账户信息,摘录:**于1984年12月参加工作,92年底前连续工龄8年1个月。1993年1月至1997年6月,2000年7月至2014年9月在航天设计院处,视作缴费年月225个月。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航天设计院正常缴纳社保33个月。由此,**认为,经过本案庭审及证据调取后,才知道其1997年6月是辞职,并非当时理解的待岗,所以**现要求航天设计院办理的是1997年6月**辞职后的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20年7月20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沪劳人仲(2020)通字第127号,要求航天设计院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将**人事档案从航天设计院处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档案部门。申请的理由是认为航天设计院于2017年5月31日单方终止人事关系,即请求要求航天设计院办理此时的档案转移手续。2020年7月27日,该委以该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作出《通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在仲裁时要求办理2017年5月31日的档案转移手续,而现**主张要求办理1997年6月**辞职后的档案转移手续,系两个不同的事实,因此本案**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即直接诉至法院,不符合起诉条件,予以驳回。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与航天设计院之间劳动争议而提起诉讼,审理中由要求办理2017年5月31日的档案转移手续变更为要求办理1997年6月**辞职后的档案转移手续。因该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一审法院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并据此裁定驳回**之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金 冶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晶晶
书 记 员  李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