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双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双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翠林电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1340号
原告:南通双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东路XXX号慧源星城8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翠林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双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翠林电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双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