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81民初1686号 原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村濠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695018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22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水班组(劳务)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书》,确认原告已按时保质地完成了被告发包的“天阳大***邸项目防水工程”部分施工进度,并确认被告应于2022年5月30日且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支付85万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截止至今,原告实际施工完成了案涉工程3190000元的工程款,其中被告已支付1806072元,尚拖欠100000元人工费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尚拖欠1283928元工程款未支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83928及利息29875.4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0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均暂计算至2023年1月30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补充协议书1份,拟证明被告承诺支付工程款期限的事实。 2.结算汇总单1份,拟证明被告经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款为3190000元的事实。 3.聊天记录2组,拟证明原告催讨工程款的事实。 被告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2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水班组(劳务)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书一份,该合同鉴于双方于2020年7月21日签订的防水分包合同,根据原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了被告发包的防水工程。该补充协议书约定了工程结算款支付计划:在2022年5月30日且天阳大***邸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支付工程结算款850000元,剩余工程款在2022年8月30日一次性付清(以上付款以实际结算单为准,结算单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2022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确认结算工程款为3190000元。期间,被告支付工程款1906072元(包括人工费100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工程款1283928元未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按约完成了被告发包的防水工程施工,被告承诺工程剩余款于2022年8月30日付清,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余款1283928元未支付,显属不当。被告理应支付上述工程款。对于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283928元,支付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55元,减半收取817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同13177.50元,由被告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