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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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张家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9539377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6950187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203诉前调书7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595382.26元及利息。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3月13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03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