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4022号
原告:舟山江海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工业园区滨河路7号办公楼东侧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村濠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舟山江海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江海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舟山江海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金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