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保690号之一
原告:吉林市松花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杨程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加丽,吉林玖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海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鹏,总经理。
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水泉,董事长。
原告吉林市松花江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海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松花江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查控功能,保全查控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于当日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显示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有存款,2021年4月16日,原告吉林市松花江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并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松花江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的账户,账号为xxxxx,冻结金额为180万元;
二、冻结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为xxxxx,冻结金额为500万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
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亚彬
审判员 付立杰
审判员 孙复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