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松花江热力有限公司、长春海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终2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永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敏,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松花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杨程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硕,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海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男,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松花江热力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长春海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8)吉0204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4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福祝
审判员  李 炜
审判员  郝振翔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双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