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瑞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49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1010室。

法定代表人:叶水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明,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荔丹,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瑞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213号8911室。

法定代表人:张育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彬,广东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燃,广东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机场启航路900号。

法定代表人:秦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黄震,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朱戴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杜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瑞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工程公司)、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1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源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瑞成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了源牌公司系本案共同侵权人属于对事实认定不清,存在不妥当之处。源牌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与其他原审被告实施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在上海地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源牌公司系独立开展业务,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二)原审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至源牌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容易查清源牌公司是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同时也减轻源牌公司的诉讼成本。

瑞成公司未作答辩。

机场公司未作陈述。

建工公司未作陈述。

安装工程公司未作陈述。

能誉公司未作陈述。

瑞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瑞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机场公司、源牌公司、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能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ZL20061017****.1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3、5的行为,包括机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源牌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能誉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机场公司、源牌公司、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能誉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赔偿瑞成公司为制止机场公司、源牌公司、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能誉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3.机场公司、源牌公司、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能誉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瑞成公司系一家专注建筑节能工程的投资公司,致力于为机场交通枢纽、医院、酒店、数据中心、商业综合体和海外市场的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综合能源解决方案和融资解决方案。瑞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及其使用方法”、专利号为ZL20061017****.1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于2006年12月31日提出申请,于2008年11月26日获得授权。自2015年起,涉案专利历经三次无效宣告程序,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瑞成公司经调查发现,机场公司作为业主方制造并使用了侵权产品,同时使用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水蓄冷系统的使用方法”(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方法);建工公司与作为分包方的安装工程公司、作为控制系统提供方的能誉公司共同制造、使用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同时也共同使用了被诉侵权方法;源牌公司作为运维管理方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及侵权方法,侵害了瑞成公司的合法权益,亦即机场公司、源牌公司、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能誉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机场公司、源牌公司、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能誉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瑞成公司的合法权益,给瑞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源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源牌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与其他原审被告实施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未在上海地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源牌公司独立开展业务,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源牌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瑞成公司以机场公司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能誉公司共同制造、使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源牌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及方法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而本案中的机场公司、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瑞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9)粤广南方第033462号和(2019)粤广广州第114356号《公证书》等证据。(2019)粤广南方第033462号《公证书》显示机场公司使用了“水蓄冷系统”;(2019)粤广广州第114356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机场公司中标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生产辅助设施工程能源中心冷热源监控系统;源牌公司中标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三期能源中心项目,负责上述三号能源中心委托管理范围内所有设备系统及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等;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承建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能源中心及综合管廊管线安装工程;能誉公司中标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卫生厅能源控制系统;上述单位在上述工程中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本案中,瑞成公司对机场公司、源牌公司、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能誉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机场公司制造、使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能誉公司共同制造、使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源牌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及方法。瑞成公司就此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机场公司、源牌公司、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能誉公司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工程中共同使用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的事实,构成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机场公司、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行为地亦位于上海市,属于上海市辖区,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机场公司是否实际制造、使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建工公司、安装工程公司、能誉公司是否实际共同制造、使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源牌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及方法等问题,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作进一步审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源牌公司住所地、其他制造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源牌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源牌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蔡明月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49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蔡明月



书记员:王 燚





裁判日期



2021年5月11日





涉案专利



“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及其使用方法”发明专利

(ZL20061017****.1)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侵害发明专利权;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瑞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