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控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440号 原告:****自控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绿科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OSHIDAYUSUKE(押**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聚贤街1(1幢整幢)C3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自控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控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控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自控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