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4654号
原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10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359号。
负责人:***。
被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分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