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491民初1456号

原告: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广川街道办事处湖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振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新,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克日木吾序尔,董事长。

原告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屹建筑公司”)与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经招标公司”)、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简称“中经招标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屹建筑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19)鲁1491民初14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予以准允,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屹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原告项目履约保证金511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0日,原告与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施工合同。原告向中经招标分公司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51100元,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公司应当退还保证金。经催要被告拒绝给付。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协议书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和中经招标分公司收据各一份,被告中经招标公司及中经招标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各一份等证据,被告中经招标公司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0日,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正屹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双方就德城创业孵化职教园区德州信息工程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围挡工程工程施工及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名称:德城创业孵化职教园区德州信息工程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一期工程。2、工程地点: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驻地南、东临104国道、南邻二屯镇索庄村、北临恒华路。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暂为:人民币(大写)陆拾肆万壹仟元整(¥641000.00元);七、合同价款与支付,3、履约保证金退付:经审计单位审计完成并检验合格后全额退付履约保证金。

2018年元月11日,中经招标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编号:034130),收据上注明“单位或个人名称: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品名或项目:索庄项目围挡履约保证金,金额:51100.000,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万壹仟壹佰0元0角0分,¥51100,经手人:杨,”并在收款单位(盖章)处加盖有公司公章,次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中经招标分公司转款51100元,并在摘要处注明“履约保证金”。

2019年10月15日,德州云天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及正屹建筑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代乙方向丙方支付所欠丙方工程款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三方遵照执行:一、2018年1月,乙、丙双方签订《德城创业孵化职教园区德州信息工程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围挡工程合同》,乙方坐落于德州市德城区的校区围挡工程发包给丙方施工。截止到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丙方工程款168134.54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捌仟壹佰叁拾肆元伍角肆分)没有支付。二、现三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将上述乙方所欠丙方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丙方。三、甲方分三期将上述乙方所欠丙方工程款支付给丙方,同时丙方提供给甲方应支付酬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日期和付款金额为:2019年12月30日前付50%(84067.27元);2020年3月30日前付50%(84067.27元)。”

经查,中经招标分公司为本案被告中经招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现已注销。

本院认为,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正屹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德州云天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及正屹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中经招标公司及中经招标分公司登记信息,证实中经招标分公司系被告中经招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虽然中经招标分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0日已经注销企业,但被告中经招标公司亦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原告已向中经招标分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且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但根据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双方就德城创业孵化职教园区德州信息工程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围挡工程工程施工及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3、履约保证金退付:经审计单位审计完成并检验合格后全额退付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工程经审计单位审计完成并检验合格,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退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因此对于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其项目履约保证金511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待履约保证金退付条件成就后,原告可另行主张。

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