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4民终39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广川街道办事处湖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振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新,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克日木吾序尔,董事长。
上诉人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屹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招标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屹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经招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2018年1月10日,正屹建筑公司与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正屹建筑公司承包德城创业孵化职教园区德州信息工程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围挡工程的施工,工程地点在德城区,2018年元月11日,就该工程正屹建筑公司向中经招标公司的分公司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51,000元,该分公司为正屹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据,收据上明确载明“索庄项目围挡履约保证金”。该项目为校区的围挡,围挡项目不同于其他,在校区内工程完工后围挡即被拆除,就该围挡项目工程款正屹建筑公司与其他各方已达成协议并已结算完毕,学校也投入使用,即视为工程完成并检验合格,正屹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已完成合同义务,按照约定中经招标公司应当退还项目履约保证金。一审法院认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退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是错误的。二、该履约保证金是向中经招标公司的德州分公司交纳的,该分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0日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即被上诉人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正屹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经招标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正屹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中经招标公司退还正屹建筑公司目履约保证金51,1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中经招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10日,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正屹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双方就德城创业孵化职教园区德州信息工程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围挡工程工程施工及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名称:德城创业孵化职教园区德州信息工程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一期工程。2、工程地点: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驻地南、东临104国道、南邻二屯镇索庄村、北临恒华路。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暂为:人民币(大写)陆拾肆万壹仟元整(¥641,000.00元);七、合同价款与支付,3、履约保证金退付:经审计单位审计完成并检验合格后全额退付履约保证金。2018年元月11日,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经招标分公司)向正屹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编号:034130),收据上注明“单位或个人名称: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品名或项目:索庄项目围挡履约保证金,金额:51,100.000,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万壹仟壹佰0元0角0分,¥51100,经手人:杨,”并在收款单位(盖章)处加盖有公司公章,次日,正屹建筑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中经招标分公司转款51100元,并在摘要处注明“履约保证金”。2019年10月15日,德州云天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及正屹建筑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代乙方向丙方支付所欠丙方工程款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三方遵照执行:一、2018年1月,乙、丙双方签订《德城创业孵化职教园区德州信息工程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围挡工程合同》,乙方坐落于德州市德城区的校区围挡工程发包给丙方施工。截止到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丙方工程款168134.54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捌仟壹佰叁拾肆元伍角肆分)没有支付。二、现三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将上述乙方所欠丙方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丙方。三、甲方分三期将上述乙方所欠丙方工程款支付给丙方,同时丙方提供给甲方应支付酬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日期和付款金额为:2019年12月30日前付50%(84,067.27元);2020年3月30日前付50%(84,067.27元)。”。经查,中经招标分公司为本案中经招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现已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正屹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德州云天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及正屹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正屹建筑公司提交的中经招标公司及中经招标分公司登记信息,证实中经招标分公司系中经招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虽然中经招标分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0日已经注销企业,但中经招标公司亦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正屹建筑公司已向中经招标分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且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但根据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双方就德城创业孵化职教园区德州信息工程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围挡工程工程施工及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3、履约保证金退付:经审计单位审计完成并检验合格后全额退付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正屹建筑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工程经审计单位审计完成并检验合格,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退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因此对于正屹建筑公司请求判决中经招标公司退还其项目履约保证金511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待履约保证金退付条件成就后,正屹建筑公司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正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由正屹建筑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正屹建筑公司与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德州云天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及正屹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同有效。正屹建筑公司已经对围挡进行了施工并交付使用,德州云天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已经代替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虽然正屹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检验合格及审计单位审计,但从德州云天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及正屹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可以看出,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认可正屹建筑公司交付的围挡工程的质量及工程量,并同意支付全部工程款,如正屹建筑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一审法院认为未达到退付条件不当,应予纠正。关于中经招标公司是否应退还保证金,正屹建筑公司虽然提交证据证明曾向中经招标公司缴纳保证金,但本案提交的合同及协议均为与德州德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未提交证据证明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向中经招标公司缴纳保证金及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对正屹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正屹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上诉人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玉福
审判员  张小雪
审判员  高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苗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