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3121号
原告: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广川街道办事处湖滨北路37号401、402、403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新,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云天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广川街道办事处大学西路1269号。
法定代表人:郑天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君,该公司职工。
原告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云天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