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1008号 申请人: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国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2022)***众信证经字第118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00819.9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正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00819.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