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22民初402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33号又一城18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9824706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街11号院2号楼3单元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511590X。
法定代表人:杨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松四,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