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03民初1386号

原告: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

法定代表人:何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瑜,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黄嘉诚,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被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原告转账支付货款59292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线上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原告转账支付货款16000元及利息4000元共20000元。综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75292元及利息4000元,合计79292元。2020年6月15日,原告以被告已结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