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8975号
申请人:十堰恒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上庸城15栋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49CPX14Q。
法定代表人:潘钢。
被申请人: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33号又一城18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982470617。
法定代表人:黄嘉诚。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9665J。
负责人:钟赞君。
申请人十堰恒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41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41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90.84元,由申请人十堰恒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zdqz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