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8352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又一城**房。
法定代表人:黄嘉诚。
原告***诉被告***、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许洪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