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8352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又一城**房。

法定代表人:黄嘉诚。

原告***诉被告***、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许洪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