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7922号
申请人:上海迈索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14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LBGXF。
法定代表人:曾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景达,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茶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2119G。
法定代表人:张亚义。
被申请人: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327号1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71P62N。
法定代表人:陆兆传。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上海迈索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迈索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505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机器设备、非上市公司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迈索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505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迈索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