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清阳,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本院(2020)鄂0607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其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各开户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林清阳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樊其勇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