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久阳机电有限公司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363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林皓。
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汉津路民发世界城二期浪琴苑1-106、107号。
法定代表人:林清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3185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应欠款和利息1234913.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803元,本案仲裁费34138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湖北***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3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