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久阳机电有限公司

***与湖北***机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执25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环球金融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07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劳务费49500元,案件受理费1038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湖北***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爱民